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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分析

2017-04-16 17:03 出处:互联网 人气: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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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手机人民网

大型电竞赛事选手及游戏主播是否享有表演者权,业界也有不同观点。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是指自然人通过姿态动作、声音表情或乐器道具等,对既有作品进行演绎表达,以供他人欣赏的行为。其构成要素包含如下:(1)必须通过自然人的姿态动作、声音表情或由人支配的道具加以表达,排除“机械表演”;(2)表演是表演者对既有作品的演绎表达,是一种智力创作行为;(3)公开性,在现场为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表演;(4)表演之目的是供他人欣赏。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笔者认为,网络游戏注重的是参与性与互动性,与传达一定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作品存在明显区别,尤其大型赛事电竞选手是以竞技目的玩游戏,电竞赛事选手与篮球比赛中的运动员有一定的相似性,国家体育总局也是明确把电竞赛事做为一项体育运动项目在全国进行管理,篮球比赛运动不构成作品,篮球运动员并不享有表演者权。因此,游戏选手及主播对参与的直播游戏不享有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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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的性质认定

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及宽带网络智能手机等硬件的同步提升,我国网络游戏直播发展迅速、市场巨大。据易观数据估计,2015年我国直播市场规模达到11.8亿元,其中游戏直播市场规模为1.1亿元,预计2016年直播市场规模将达到26亿元,游戏直播市场规模将达到2.1亿元。网络游戏直播产生巨大利益的同时,随之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关于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业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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