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zhonghuagame.com):专家怎么看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苏志甫根据自己的法律实践阐述了他的观点。苏志甫表示,在以往审定的相关诉讼案件中他们对网络游戏画面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予以了区分。大家所谈的网络游戏画面往往是游戏内容权利人(在案件中的原告)请求保护的画面,就是基于游戏产生、也是用户们看到的画面。而游戏直播画面是什么?就是用户看直播过程中配有玩家的解说或者弹幕,附加其他游戏因素之外的画面,这个画面是具体案件中原告指控认为被告侵权的客体,当然二者之间肯定有很大的冲突,因为后者肯定包含前者的内容,所以原告会认为被告构成侵权,这是第一个区别。第二个区别是网络游戏画面和网络游戏整体。我们知道网络游戏在整体上肯定是作为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的,这个问题业界没有争议。那么网络游戏画面是什么?就是游戏用户在使用这个游戏过程中输出的结果。第三个区别是网络游戏的使用行为和对游戏过程中游戏运行结果的传播行为。前者就是玩家玩儿这个游戏的行为,那么后者就是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行为——直播平台上呈现的是一个玩家对使用游戏和玩儿游戏过程中呈现的画面过程的传播行为。因为网络游戏直播是一种传播行为,就是把游戏画面截取下来进行传播,就是将网络游戏竞技过程中呈现的画面配上文字说明,告诉用户怎么玩儿,这就涉及单独的游戏画面保护的问题,也涉及直播是否具有独创性问题。依据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经验他认为,游戏网络直播是否属于作品,要看其创作是否具备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特别是核心的要件——独创性。著作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创作,而不是说一些其他的。
张平在分析中还将网络游戏作了分类。她说,其实大家不能笼统地讲其有没有著作权。网络游戏一般是在玩家操控下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结果,比如炸弹爆炸了,在哪爆炸,把谁炸死了,这个画面是即兴生成的,其中有软件著作权开发的元素,但是并没有固定的形象,也就没有作品的形象,因此就是一些游戏的结果,或者是即兴的固定画面。我们说如果要有作品性,也就是说有了软件开发者贡献的元素,以及玩家自己操控的,用建筑设计软件设计出来的图案,是用工具操控。假如这个作品画面定格有作品性,那么应该是软件开发者和玩家共同创作的。还有一种网络游戏,基本是用了游戏软件固定的画面和已经设计好的美术图案,比如有7种或者8种人物肖像,或者作品的图像。而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中,下面有主播,上面是玩家,主播在播的过程中游戏都是不同即时的时间定格,这个定格应该是游戏软件开发者所贡献的美术创作。因此她认为,对于直播即时定格的使用并不同于普通的作品,当然享有著作权,每个人必须尊重,他人如果要用就必须获得授权许可。
原标题:专家怎么看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
网络游戏直播具有哪些法律属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在研讨会上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