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http://www.zhonghuagame.com):游戏抄袭 网络差评 蹭明星热度 这些网络行为是否侵权?如何担责?
文:王瑜玲 吴笋林 段莉琼 刘文添
类型:互联网行政纠纷
类型: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例10
案例4
案例5
化妆品公司被判赔5万
法院:对该类诉讼维权不予支持
法院颁诉中禁令停播
2018年7月7日晚,天猫超市挂出优惠信息显示,一款纸尿裤的原价为189元一箱,从7月10日0点开抢,前5分钟单箱只要39.9元,每人限购5箱。消费者郑某之后将5件商品加入了购物车,并将链接发到微信群,相约亲友在7月10日0点抢购。但天猫超市于7月9日9点44分突然更改了优惠页面,删除了“前5分钟单箱39.9元”字样,并变更抢购开始时间至7月10日10点。原告郑某及其亲属在7月10日0点打开购物车后,发现里面的商品不能支付,遂等到10日10点才开始购买,发现并无优惠,最终以189元买了一箱产品。
案例3
法院:侵权可能性大,支持禁令申请
原告广州聚贤公司在网上商城销售礼包产品。消费者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扫描二维码等方式进入该商城,购买特定金额礼包产品可成为其会员,并取得以同样方式发展他人成为商家新会员的资格,以此形成一定规模的上下线关系。上线会员按下线会员购买礼包产品的金额大小获取相应奖励。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化妆品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需公开赔礼道歉。
该文化传播公司后发现有一微信公众号转载了涉案作品,遂将公众号的运营主体告上法院索赔。被告方认为该文化传播公司实际并未获得著作权授权,不具备原告资格。该文化传播公司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不准并驳回其起诉。
法院:不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限制消费者滥用权利
法院判决认定,该边防检查站赔偿8万元;停止使用原音乐视频,完成赔偿并在原音乐视频中署上作者姓名后,可基于原有宣传目的继续使用该音乐视频。
2019年6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聚贤公司的行为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关于传销的规定,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合法,驳回聚贤公司的请求。
原告郑某称,天猫超市的行为属于违约,撤销促销信息的行为属于欺诈,且让其在亲属中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故起诉天猫超市请求判令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网络时代明星侵权纠纷多发
2019年8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为宣传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被告利用王某的乐曲制作音乐宣传视频的行为,显然不是履行法定职责,故不属于执行公务。而且,被告未经许可,在全文使用原告音乐作品时,没有指明作者姓名,也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
案例2
用林志玲形象打广告
类型:网络人格权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华多公司所开展活动为网络悬赏广告,旨在挖掘用户社交资源,扩大APP新用户数量。原告通过“刷量”邀请的“好友”,属于专门以赚取商家营销活动奖励为目的的群体,不符合被告”邀请好友“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合同的目的。
网友帮YY拉新用户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