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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停服、账号被封……虚拟财产损失该找谁赔

2022-11-10 22:03 出处:互联网 人气: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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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云裳羽衣》宣布继续提供游戏服务的公告。

  游戏停服、账号被封、装备买卖纠纷……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和发展,与其相关的纠纷频发,特别是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成为其中焦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消费者由于相关知识欠缺、取证难、维权机制不够健全等因素,往往会陷入维权困境。

  封号或停服常惹纠纷

  进入11月,又有两款游戏停服。2021年开测的3D回合制手游《古剑奇谭木语人》将于2022年11月18日11时起正式停止运营;此前,《冒险岛2》国服已于11月2日停止运营,原因是腾讯与游戏开发商的代理协议即将到期。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工作委员会今年7月发布的《2022年上半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我国上半年游戏市场收入高达1477亿元,用户规模约为6.66亿人。作为数字技术的应用场景和数字经济的重要载体,网络游戏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不少新型法律纠纷。《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每当游戏停服,常常会引发相关虚拟财产纠纷。2018年6月公开测试的3D古风换装手游《云裳羽衣》于今年2月份宣布,由于腾讯与《云裳羽衣》游戏开发商的代理协议即将到期,计划在4月28日11时正式停止运营,关闭游戏官网及服务器。此举引发大量玩家不满,因不认同该游戏的补偿方案,不少玩家进行了投诉。《云裳羽衣》官方随后中止了停服流程,宣布继续提供游戏服务。之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微博发起关于“网络游戏停服问题”的问卷调查,其中不乏“虚拟财产归谁所有”“停服需要赔偿吗,赔偿形式是什么”等问题。

  一般来说,游戏运营商会在用户进行注册时弹出《用户服务协议》弹窗,只有勾选同意,才能成为游戏玩家。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游戏厂商往往会写入“公司有权删除用户的游戏数据”。因此,许多玩家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游戏里的虚拟财产并不真正属于自己。在游戏厂商决定停服或封禁、删除玩家的游戏账号时,账号以及其中包含的所有道具、装备等也会一并消失。

  虚拟财产成纠纷焦点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梳理各地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发现除了游戏停服或者封号,游戏账号或装备等被盗、装备交易欺诈等也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虚拟财产成为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前不久,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案件。原告成先生是某款手游玩家,其间一共充值约20万元。2019年10月31日,该手游运营商发布停止游戏运营的公告,并表示会将游戏玩家历史充值总额的5%转移到其他游戏作为补偿。成先生将涉案手游运营商告上法庭,主张涉案手游运营商停止游戏运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退还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3万余元,以及赔偿因终止运营而将失效的游戏服务折合100万余元及利息等。但手游运营商称其终止网络游戏服务运营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也宣判了一起游戏装备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年12月,傅某将游戏装备借给汪某某使用。后因汪某某的游戏账号被锁,无法返还游戏装备。汪某某遂与傅某签订名为租赁实为买卖的游戏装备协议,约定游戏装备的价值参照网络游戏平台标记的价值确定为6500元,并约定汪某某于2022年6月16日付清价款,逾期将按照价值的2%支付利息。2022年4月,汪某某向傅某支付700元,余款5800元及逾期利息一直未支付。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但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认为虚拟财产主要包括几种类型:一是网络虚拟物品类,如网游道具、人物形象、服饰、网络虚拟物品等;二是网络虚拟货币,如游戏币、比特币等;三是网络店铺及用户的注册账号、密码;四是网络身份信息,如用户的邮箱、QQ账号、密码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阁认为,网络游戏中具有财产利益属性的游戏道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在游戏中,虚拟财产可以根据获取来源不同,分为充值类虚拟财产和非充值类虚拟财产。充值类虚拟财产是玩家充值后,直接获取或兑换的尚未使用的游戏道具。非充值类虚拟财产是指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的虚拟财产,如任务奖励、关卡掉落等。”朱阁对《中国消费者报》说。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文超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第一次写入民事基本法律,且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篇“民事权利”一章。这一条宣示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为之后特别法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关法规尚待完善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为,游戏装备存在于网络游戏空间内,具有合法性,具备一定价值,能够为人们掌控,满足人们的需求,在一定条件下可进行交易,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游戏道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获得法律保护。”朱阁表示,对于充值类虚拟财产,若玩家在受到损失时,尚未享受该财产所带来的回报,则网络游戏运营商有义务将玩家充值的该部分金额予以返还。对于非充值类虚拟财产,在判断玩家的虚拟财产损失时,应当结合该财产的获取来源、难度,玩家在消费时产生的乐趣、享受服务的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虚拟财产的数额。

  吕来明表示,实践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是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是用户与经营者之间,适用合同制度,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违约或确认经营者制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二是对他人盗用用户账号获得网络虚拟财产的,依侵权责任制度的规定确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现行法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归属及法律救济的规定并不明确,因而对网络虚拟财产能否进行物权法上的保护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加以明确。”吕来明说。

  李文超也表示,《民法典》只是原则性规定了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及权利范围、权利的行使及侵权保护等细节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细化。他认为,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游戏运营商与玩家用户在格式合同中关于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归属的约定,在不违反格式条款法律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但同时,玩家用户对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虚拟财产也享有权利,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游戏服务商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方,还负有维护网络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禁止提供法定货币逆向兑换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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