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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网络商标纠纷促进创业创新

2016-05-18 15:03 出处:互联网 人气: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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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类案件所涉被告,不仅包括百度、搜狗、淘宝、京东、新浪等知名公司,不少新兴互联网企业如小桔公司、优个网、买啦网、窝窝团、糯米网等亦在其中,有的甚至数次被诉。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互联网企业开始作为原告,发起针对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如腾讯公司就萌我爱等多家公司仿冒“英雄联盟”、“天龙八部”等数款游戏起诉商标侵权,外资游戏巨头威尔乌公司起诉DOTA游戏商标侵权,而小米公司也开始着力打击以“小米”为宣传噱头的手机App及P2P金融平台等。

  2014年审结的新浪拍客App被诉商标侵权案及2015年的滴滴打车APP被诉商标侵权案即属此类情况。而同时期发生的“为为网”、“陆金所”、合拍等商标侵权案件,则凸显打着知名商标旗号仿冒、傍名牌的乱象,折射出App市场商标抢滩情况的严重性。2015年受理的小米公司诉华忠公司小米e贷、珙利金融公司小米贷侵犯商标权二案,更折射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商标乱象。

  并非所有的商标使用都要承担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网络商标使用免责、免赔情形主要有:

  在司法实践中,因多数案件属于侵权人在以他人商标为关键词进行竞价的同时,在链接网页的标题、描述中亦使用了原告商标,故法院多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标侵权问题

  App应用名称商标侵权问题

  报告认为,如何在现有网络环境下树立商标品牌、防止商标侵权、减少商标纠纷,将是规制竞争的不二法则。在“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背景下,无论是创业者还是司法者,都需要认识到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对权利人造成损害,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伤,对竞争秩序造成破坏,更给创业者的创业埋下巨大隐患。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不仅是商业实力的竞争,更是综合实力包括法律风险意识的竞争。因此,广大互联网企业、创业者必须树立商标法律意识,健全商标战略,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和避免网络商标侵权的发生。

  第三个问题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通说认为,在谷歌、百度、搜狗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并未直接向竞价者提供关键词的情况下,仅存在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搜索引擎服务商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确立了以下规则:第一,搜索引擎服务商对他人参与竞价的关键词不负有事先、主动审查义务,仅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敏感词汇进行事先过滤;第二,搜索引擎服务商需要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必要的提示、告知义务,如网站中是否有必要的知识产权条款、是否有畅通的侵权通知机制等;第三,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需及时删除涉嫌侵权信息,避免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第四,对于将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竞价排名的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若其未进行必要过滤,可能推定其应当知道涉案关键词构成侵权;第五,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为他人参与竞价进行关键词推荐,如存在主动推荐关键词的行为,可能推定搜索引擎服务商对侵权行为“明知”或“应知”。

  网络商标侵权案件所涉领域范围,不仅包括日常生活中的购物、娱乐、旅游、美食等领域,亦开始涉及理财、融资、信贷等金融领域。2015年以来,海淀法院受理了多起涉及网络游戏仿冒、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预测游戏产业可能成为侵权案件的重灾区。

  ●在“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背景下,无论是创业者还是司法者,都需要认识到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对权利人造成损害,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伤,对竞争秩序造成破坏,更给创业者的创业埋下巨大隐患。

  调研报告表示,自2015年以来,受立案登记制及国家推进“互联网+”战略的影响,涉网商标侵权案件数量明显增长。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涉网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将继续保持稳步增长的态势。

  ●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不仅是商业实力的竞争,更是综合实力包括法律风险意识的竞争。因此,广大互联网企业、创业者必须树立商标法律意识,健全商标战略,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和避免网络商标侵权的发生。

  二是正当使用。《商标法》第59条规定了商标的正当使用。正当使用需满足客观上属于描述性使用、主观上具有善意使用意图,且使用行为未超过合理限度。

  一是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形态。电商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形态由其提供服务的性质决定。电商平台的服务包括四种类型:一为自营服务,二为联营服务,三为仅提供在线销售平台,四是混合服务。依据电商平台提供服务性质的不同,其应承担的责任亦有所差异:第一,直接侵权责任。提供自营、联营服务的电商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第二,间接侵权责任。电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包括帮助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就损害扩大部分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逻辑要理解并规范商业逻辑

  另一种情况则是仅以他人商标为搜索后台选定的关键词,在搜索页面标题、介绍中均不出现,当用户点击该关键词对应的链接时,页面直接跳转到与被诉侵权人有关网站的情况。此时原告选择主张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较多,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倾向于认定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有关竞价排名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涉及的第一个重要问题是:将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而作为司法者,法院亦需要通过合理界定商标侵权边界、适度提高侵权判赔标准、更多采取诉讼禁令以及就侵权风险发出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在尊重、理解商业逻辑的同时,以法律逻辑规范商业逻辑,从而促进有序竞争,为互联网的繁荣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三是此前三年未实际使用。为防止权利人注册商标后弃之不用导致商标资源长期闲置,《商标法》规定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同时亦增加了三年内未使用商标不予赔偿的制度。

  竞价排名关键词商标侵权问题

  ●2015年,受立案登记制及国家推进“互联网+”战略的影响,涉网商标侵权案件数量明显增长。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涉网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将继续保持稳步增长的态势。

  近年来,涉及C2C、O2O商业模式的案件数量增加明显,而涉及B2C、B2B模式的商标侵权案件则较少。

  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解决围绕电子商务、“互联网+”而日益凸显的网络商标侵权问题,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展专项调研。调研立足海淀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核心区的区位优势,着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创业者商标侵权风险的预防,总结了网络商标侵权现状、特点、原因、发展趋势及类型化问题。

  网络商标使用免责免赔情形

  在App应用名称被诉商标侵权案件中,经营者对应用名称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问题,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新浪拍客App被诉侵犯他人商标权案。

  通过对涉网商标侵权案件的类型化研究和梳理,报告认为以下三个领域的商标侵权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App、竞价排名、电商平台的商标侵权成为重点问题

  商标的本质是其区分功能,混淆可能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落脚点。在判断对App应用名称是否造成了混淆可能时,除需要考虑商标与App名称的近似性、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类似性,还需要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越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亦然。

  “互联网+”战略的提出,大批创业者纷纷加入竞争本就激烈的互联网行业中,使得App名称、游戏侵权等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给法官提出了法律适用上的更多挑战。相较传统线下商标侵权案件,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调解难度明显较大,大部分案件都需要以判决方式结案,通过刚性的裁判来界定侵权与否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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