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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网游装备不属于盗窃财产

2014-07-26 22:05 出处:互联网 人气: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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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财产不具有社会普遍性。财产体现出人与人之间以经济为中心的社会关系。这就要求财产必须具有普遍性,能够给人带来利益或价值,并影响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发展和变化。而虚拟财产只能在特定的游戏中使用,适用对象是特定的游戏角色,其对应的主体也只是特定的游戏玩家,不具备普遍性。虚拟财产必须依附于特定的网络游戏,一旦离开特定的网络游戏,将变得毫无意义。

  虚拟财产的本质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拟财产由网络游戏开发商设计并作为一种计算机数据程序或电磁记录存储在网络游戏服务器或其他介质中,其在游戏环境中表现为一定物质形态的影像,游戏玩家的使用过程表现为不断利用互联网进行虚拟财产动态数据的存取,从而实现对游戏影像的操作。其在现实中体现为计算机或储存载体价值中的静态数据或源代码。因此,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以电磁记录的方式储存于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虚拟财产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所得。虚拟财产获得的表现形式是游戏玩家通过完成一定的游戏任务而获得成果,其实质是游戏玩家依照游戏运营商设定的游戏规则而取得的一种游戏结果。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有一定的体力和脑力付出,但虚拟财产并不是游戏玩家的劳动所得,而是游戏运营商提供给游戏玩家满足其自身精神需求的享乐用具。虚拟财产不满足劳动所得对应的商品价值和实用价值。

  虚拟财产没有独立存在的自然属性。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论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均应独立存在或借助于媒介以一定的方式在现实世界中表现出来。如电力、煤气、电信波段等无形财产均是以一种能量的方式存在于自然界中。而网络游戏中的装备、金币等虚拟财产只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一串字符,其只能表现在虚拟网络空间中,无法以任何一种方式存在于自然界中。因此,虚拟财产不具有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的客观属性。

(责任编辑:HT002)

  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网络游戏玩家与日俱增,盗取网络游戏中的装备、金币等物品的行为时有发生。而该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笔者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金币等物品是虚拟财产,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属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盗窃网络游戏中的装备、金币等虚拟财物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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