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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新规出台:禁止直播未过审的网络游戏

2018-04-01 08:55 出处:互联网 人气: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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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往日里,国内玩不到的网络游戏,玩家们还可以看主播直播解馋。不过,根据文化部13日印发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这样的日子或许也已经离玩家们远去了。

第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据文化部网站消息,文化部13日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文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另外,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

(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以下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不能玩也不能看 文化部新规禁止直播未审查网游

第三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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